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禹*、驻马店**技有限公司、杨**、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禹*,男,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驻马店**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空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空军,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潘**,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新年
审判员赵学广
人民陪审员王帅
书记员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