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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材有限公司、蒋**等与桂林预通水泥制品厂、桂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桂林市**材有限公司、蒋**诉被告桂林预通水泥制品厂、桂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材有限公司、蒋**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雁民初字第518号
  •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桂林**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钱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 原告蒋**。

  •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吉,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列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白秋霖,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桂林预通水泥制品厂。

  •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 被告桂**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王艳

  • 书记员白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