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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夏**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代理人夏**、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夏**称,其为被告李*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其建房余款人民币15,000元未给付,现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建房余款15,000元。

原告夏**向本院提交了建房协议复印件、房屋现场照片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称,其将自家房屋建造的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当时双方约定,其房屋的屋顶要求与西侧邻居王**家的屋顶高度一致。但房屋建造完毕后,其发现其房屋屋顶明显低于王**家屋顶,当即其就要求原告返工,但原告嫌返工麻烦且工作量大,主动向其提出扣点建房款来解决此事。之后,双方经协商,在其应支付原告的建房款中抵扣15,000元了事。其已经将建房款全部支付原告,不存在尚欠15,000元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向本院提交了造房工钱清单。

本院查明

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5月27日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夏**为被告李*建房,造价为270元/平方米。2012年7月,建房工程开始开工。2012年7月29日至2013年5月12日止,被告共支付原告建房款100,000元。之后,双方结账,被告尚欠原告35,000元。2013年5月20日,被告在造房工钱清单上书写了“因东西房顶高低扣费15,000元,20,000元已付清”的内容,原告夏**收取了20,000元,并在该清单上签字确认。2015年3月24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建房余款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建房款总额为135,000元,确认一致,现被告已经支付了120,000元,对未支付的差额15,000元,原、被告意见不一。原告认为该15,000元系由于双方为房屋房顶高度问题协商不一,故暂扣的款项,被告仍需支付,而被告则认为该15,000元系原告为房屋房顶高度问题,自愿抵扣的款项,被告不需再支付。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造房工钱清单,上面明确写明因东西房顶高低扣费15,000元,原告夏**在该清单上签字确认,可见当时双方对该15,000元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作为东西房顶高低的扣款,现原告认为15,000元只是暂扣款,仍需支付,但并未提供相应依据,故对原告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夏**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0948号
  •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夏**。

  • 委托代理人夏群英。

  • 被告李*。

  • 委托代理人李友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凌琳

  • 书记员苏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