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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卢**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卢**与被告卢**、吴**、浙江省民泰商**环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自行处理相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卢**负担(此款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玉执异初字第5号
  •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卢**。

  • 被告卢**。

  • 被告吴**。

  • 被告浙江民**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

  • 法定代表人:王**。

  • 委托代理人:董灵旭,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才水

  • 人民陪审员苏云飞

  • 人民陪审员张全喜

  • 代书记员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