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卢**与被告卢**、吴**、浙江省民泰商**环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5年10月13日以双方自行处理相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卢**负担(此款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卢**。
被告卢**。
被告吴**。
被告浙江民**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
委托代理人:董灵旭,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才水
人民陪审员苏云飞
人民陪审员张全喜
代书记员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