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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玉环之江房**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徐**与被告童**、郭**、陈**,第三人玉环之江房**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陈**、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徐**负担(此款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玉执异初字第2号
  •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原告:徐**。

  •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竟业,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童茂菊。

  • 被告:郭**。

  • 被告:陈**。

  • 第三人:玉环之江房**公司,住玉环县。

  • 法定代表人:丁**,执行董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孔蒙蒙

  • 审判员阮静

  • 人民陪审员苏云飞

  • 代书记员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