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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州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台州分行为与被告浙江民**有限公司、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温执异初字第11号
  •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中国民**限公司台州分行。

  • 负责人:陈**。

  • 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家铭,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浙江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 被告: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勤俭

  • 审判员陈红

  • 审判员陈勇

  • 代书记员汪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