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台州分行为与被告浙江民**有限公司、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民**限公司台州分行。
负责人:陈**。
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家铭,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被告: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勤俭
审判员陈红
审判员陈勇
代书记员汪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