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春诉被告浙商**丽水分行、第三人丽水**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
被告:浙商银**丽水分行。
诉讼代表人:董**。
第三人:丽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新友。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文波
审判员谷锡华
人民陪审员徐丽杰
代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