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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浙商银行**分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春诉被告浙商**丽水分行、第三人丽水**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丽莲执异初字第10号
  •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

  • 被告:浙商银**丽水分行。

  • 诉讼代表人:董**。

  • 第三人:丽水**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金新友。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文波

  • 审判员谷锡华

  • 人民陪审员徐丽杰

  • 代书记员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