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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渝**限公司、李**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渝**限公司与被告李**、安徽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合肥渝**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渝**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安徽省**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肥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合**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29号
  •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合肥渝**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炜,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吴德良,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 被告:安徽永**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 法定代表人:孙**,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何玲玲,该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邹素琴

  • 代理审判员王文慧

  • 人民陪审员管怀庆

  • 书记员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