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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魏**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锡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现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确切地址,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锡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锡民督字第19-1号
  •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刘*,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都市花园17号楼。

  • 被申请人魏**,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阳光公寓最北侧楼顶楼电梯正对面。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贾艳梅

  • 书记员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