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锡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现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申请人的确切地址,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锡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刘*,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都市花园17号楼。
被申请人魏**,男,汉族,现住锡林浩特市阳光公寓最北侧楼顶楼电梯正对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贾艳梅
书记员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