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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申请支付令纠纷执行一案,前**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前民督字第90号支付令,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无可供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督字第90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前民执字第89号
  •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被执行人崔**。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丽颖

  • 书记员刘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