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2015)乌**督字第001号支付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21600元,未执行标的2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乌海市**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乌达区分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乌**督字第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乌达区分公司,住所地,乌达区。
被执行人乌海市**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达区。
法定代表人樊*,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审判长塔斯少布
审判员郭子鹏
助理审判员田利民
书记员王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