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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乌达区分公司与乌海市**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市海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中,(2015)乌**督字第001号支付令,所确定的执行标的总额21600元,未执行标的216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乌海市**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乌达区分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乌**督字第00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乌达执字第233号
  •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乌达区分公司,住所地,乌达区。

  • 被执行人乌海市**责任公司。住所地,乌达区。

  • 法定代表人樊*,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塔斯少布

  • 审判员郭子鹏

  • 助理审判员田利民

  • 书记员王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