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前民督字第112号支付令。该支付令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找不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督字第11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请被执行人邓**。
审判人员
审判员包玉泉
书记员钮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