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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邓**申请支付令纠纷一案中,前**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前民督字第112号支付令。该支付令生效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找不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督字第11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前民执字第120号
  •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支付令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申请被执行人邓**。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包玉泉

  • 书记员钮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