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方*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方*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未能向被告依法送达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417号
  •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方*,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 被告:徐*,女,197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朱艳

  • 书记员赵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