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
被告:徐*。
审判人员
审判员顾争敏
代书记员陈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