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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150号
  •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郭*。

  • 被告: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顾争敏

  • 代书记员陈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