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彭*,女,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陶*,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谈其娟
书记员李一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