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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陶*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民一初字第03414号
  •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彭*,女,汉族,1955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 被告:陶*,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谈其娟

  • 书记员李一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