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遵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被告:张**,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维宽
人民陪审员孙仁智
人民陪审员田春来
书记员马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