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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遵诉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遵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龙北民初字第234号
  •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 被告:张**,女,196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维宽

  • 人民陪审员孙仁智

  • 人民陪审员田春来

  • 书记员马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