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于被告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魏洪斌。
委托代理人王晓娜。
被告郭*。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乐
人民陪审员于其和
人民陪审员李宝文
代书记员谭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