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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于被告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1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潍城民初字第543号
  •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

  • 委托代理人魏洪斌。

  • 委托代理人王晓娜。

  • 被告郭*。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乐

  • 人民陪审员于其和

  • 人民陪审员李宝文

  • 代书记员谭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