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传庭与被执行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项传庭。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爱玲
代书记员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