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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传庭与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项传庭与被执行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潍城望民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潍城望执字第25-1号
  •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决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项传庭。

  • 被执行人: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爱玲

  • 代书记员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