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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徐**、罗田论**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申请人范**与蔡**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官*与高祖贵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郑**与臧*新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林**与钱**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
夏**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任**与被上**电公司身体权纠纷而深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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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郑**等与襄阳市**计研究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丁**
被告徐**
被告罗*论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国营
审判员张七林
审判员彭萍
书记员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