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范**与蔡**请求对身体权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申请人范**与蔡**于2015年11月2日在沙洋县公安局官垱派出所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范**赔偿蔡**1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官垱派出所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范**与蔡**于2015年11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范**。
申请人蔡**。
审判人员
审判员金陈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