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遂溪县**级中学因生命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遂溪县遂城镇新桥初级中学同意援助申请人陈*15万元,定于2015年1月24日付5万元,2015年5月20日前付5万元,2015年10月20日前付5万元。
二、协议签定后,申请人陈*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干涉被申请人遂溪县**级中学的教学秩序等。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陈*,男,身份证号码×××0311,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申请人遂溪县遂城镇新桥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陈**,校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马进
书记员卜晓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