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遂**三中学因生命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遂溪县第三中学同意一次性赔偿20万元给申请人黄**,定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
二、事故发生后遇难学生在医院抢救费用及家属食宿等费用21000元,由被申请人遂**三中学承担。
三、申请人黄**领取赔偿金后,自行妥善处理遇难者后事。
四、签定协议后,申请人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遂**三中学提出无理要求和干涉教学秩序等。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黄**,男,身份证号码×××4333,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申请人遂溪县第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陈**,校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马进
书记员卜晓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