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林**与被申请人蔡**因生命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蔡**同意赔偿305000元给申请人林**作为妻子苏*死亡赔偿金、埋葬费、精神抚慰金、子女抚养费等,定于2015年7月19日付20000元,2015年7月21日前付285000元。
二、协议签定后,申请人林**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被申请人蔡**生产、生活等。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林**,男,身份证号码×××0635,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申请人蔡**,男,身份证号码×××731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遂城镇中山。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马进
书记员卜晓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