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洪**与被申请人粤西支线施工六机组因生命权纠纷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粤西支线施工六机组同意一次性赔偿33万元给申请人洪*当作为儿子洪**死亡赔偿金、埋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定于2015年6月23日付清(汇入洪*当在遂溪农村信用社62×××29账号内)。
二、协议签定后,申请人洪**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干涉被申请人粤西支线施工六机组正常生产及生活。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按有关规定免予缴纳。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洪**,男,身份证号码×××0311,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
被申请人粤西支线施工六机组。
法定代表人:陈**,组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梁马进
书记员卜晓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