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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华亿**司南陵分公司与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诉被告奚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我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芜湖华**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0223民初441号
  •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芜湖华**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 负责人:刘**,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许马飞、王存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奚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何新

  • 代理书记员朱若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