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华**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诉被告奚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我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故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芜湖华**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芜湖华**责任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负责人: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马飞、王存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奚海燕,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何新
代理书记员朱若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