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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中国**津石油分公司及第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南民初字第7115号
  •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被告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石油大厦b座。

  • 负责人于忠国,总经理。

  • 第三人刘**,现羁押于天**西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孔郁

  • 代理审判员陈卫东

  • 代理审判员傅美兰

  • 书记员陈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