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向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吴杰,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邱淼淼
书记员兰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