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津石油分公司及第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
被告中国石化**石油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38号石油大厦b座。
负责人于忠国,总经理。
第三人刘**,现羁押于天**西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502181714。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孔郁
代理审判员陈卫东
代理审判员傅美兰
书记员陈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