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乔**。
被告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书艳
代理审判员刘小芳
人民陪审员李晓雪
书记员吕银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