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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丛民初字第841号
  •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乔**。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书艳

  • 代理审判员刘小芳

  • 人民陪审员李晓雪

  • 书记员吕银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