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魏**、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已将贷款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元,减半收取224.5元,财产保全费280元,以上合计504.5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
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德仁。
被告魏**。
被告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旭彪
书记员林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