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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范**、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175号
  •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 203号。

  • 法定代表人王**,该行理事长。

  •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郭玉龙,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系该社职工。

  • 被告陈**,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

  • 被告范**,女,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

  • 被告陈**,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

  • 被告陈**,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

  • 被告陈**,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

  • 代理审判员吕洁

  • 人民陪审员钱妍楠

  • 书记员于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