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范**、陈**、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
203号。
法定代表人王**,该行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凯,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玉龙,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系该社职工。
被告陈**,男,汉族,1971年6月9日出生。
被告范**,女,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
被告陈**,男,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陈**,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陈**,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建
代理审判员吕洁
人民陪审员钱妍楠
书记员于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