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桑建勋、李**、桑**、杜**、马**、高**、康松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桑建勋、李**、桑**、杜**、马**、高**、康**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理事长。
被执行人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李**,女,汉族。
被执行人桑**,男,汉族。
被执行人杜**,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冠甫
审判员胡新朝
代理审判员李圣洁
书记员李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