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桑建勋、李**、桑**、杜**、马**、高**、康松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桑建勋、李**、桑**、杜**、马**、高**、康松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桑建勋、李**、桑**、杜**、马**、高**、康**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新密执字第1170号
  •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法定代表人王**,理事长。

  • 被执行人桑**,男,汉族。

  • 被执行人李**,女,汉族。

  • 被执行人桑**,男,汉族。

  • 被执行人杜**,男,汉族。

  • 被执行人马**,男,汉族。

  • 被执行人高**,男,汉族。

  • 被执行人康**,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冠甫

  • 审判员胡新朝

  • 代理审判员李圣洁

  • 书记员李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