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安**食局与北京三**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粮食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以其基于本案目前诉讼状况,为更利于涉案争议的解决,于200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基于更为有利于涉案争议的解决考虑,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故意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7)合民三初字第68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北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2号院3号楼28D。

  •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安徽省粮食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19号。

  • 法定代表人桂梅生,局长。

  • 委托代理人王文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夏博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皖

  • 审判员朱治能

  • 审判员王怀庆

  • 书记员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