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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曲民初字第1499号
  •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胡**。

  • 委托代理人孔祥吉,曲阜爱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 被告颜**。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晓彬

  • 书记员苏凡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