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
委托代理人孔祥吉,曲阜爱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颜**。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晓彬
书记员苏凡峰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