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范**、郭**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范**、郭**因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7月9日经曹县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赔偿金7万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及以后的一切治疗费用)。
二、申请人范**对申请人郭**以后因此事所发生的一切情况不再承担民事责任,申请人郭**放弃对申请人范**的民事追诉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范华堂,农民。
申请人:郭**,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邢保东
书记员霍林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