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陈*、中国平安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蔡**,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元德。
委托代理人:程开斌,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威,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瑞斌
书记员马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