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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陈*、中国平安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陈*、中国平安财**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民一初字第01906号
  •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蔡**,女,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 委托代理人:刘元德。

  • 委托代理人:程开斌,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陈*,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 被告:中国平安财**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 负责人:王**,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威,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郑瑞斌

  • 书记员马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