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张**、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谢**,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省颖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新,安徽省颖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达庆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同春,公司员工。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负责人: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琚江敏,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瑞斌
书记员李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