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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张**、蚌埠市**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张**、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英大泰和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民一初字第01419号
  •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 委托代理人:张强,安徽省颖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陈新,安徽省颖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 被告:张**,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 被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 法定代表人:达庆丰,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潘同春,公司员工。

  •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 负责人:潘**,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琚江敏,公司员工。

  • 委托代理人:邹平,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郑瑞斌

  • 书记员李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