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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淮南**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蚌埠市**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和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南**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淮南**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2873元,由淮南**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872元,减半收取1936元,由淮南**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淮南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蚌民一终字第00413号
  • 法院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 负责人:曹**,该分公司经理。

  •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南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长昊,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张向前,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管启飞,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 负责人:关*,该支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段吉洋,该公司员工。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 负责人:刘**,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陈道玉,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如君

  • 审判员熊爱军

  • 审判员刘俊杰

  • 书记员房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