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蚌埠**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蚌埠**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法定代表人:达庆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蚌埠**工程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珠园东门市。
法定代表人:牛**,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瑞斌
书记员李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