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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与李**、蚌埠**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蚌埠**工程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蚌埠**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淮民一初字第01519号
  •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 法定代表人:达庆丰,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黄剑臣,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委托代理人:范廷柱,蚌埠市龙子湖区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 被告:蚌埠**工程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珠园东门市。

  • 法定代表人:牛**,经理。

  •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伟,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淮阳,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郑瑞斌

  • 书记员李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