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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王**、张**、阳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民诉被告王**、张**、阳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王**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622-1号
  •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顾**

  • 被**

  • 被告张**

  •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口北海商务大厦四层。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有杰

  • 代理审判员侯广军

  • 代理审判员张孝福

  • 书记员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