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民诉被告王**、张**、阳光财产**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王**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顾**
被**
被告张**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与金马路交叉口北海商务大厦四层。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有杰
代理审判员侯广军
代理审判员张孝福
书记员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