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孝鹏诉被告张**、安华农业**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年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房**。
被告张**。
被告安华农业**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健康东街10298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宋允忠
审判员刘长永
人民陪审员孔庆亮
代理书记员傅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