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房**与张其强、安华农业**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孝鹏诉被告张**、安华农业**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年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均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473-2号
  •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房**。

  • 被告张**。

  • 被告安华农业**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健康东街10298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宋允忠

  • 审判员刘长永

  • 人民陪审员孔庆亮

  • 代理书记员傅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