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护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李*、中国人**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押被告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青州市**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城花园小区物业楼。
被告薛**
被告李*
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南一路329号。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有杰
代理审判员侯广军
代理审判员张孝福
书记员赵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