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刘**与王**、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王**、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4日,被告王**驾驶小型轿车在青州市海岱路新火车站北,与原告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等人受伤,车辆损坏。该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弃车逃逸。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损失40245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国庆未答辩。

被告吕**辩称:吕**是被告王**所驾车辆的注册登记车主,同意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4日19时36分许,被告王**驾驶鲁GD515Z小型轿车沿青州市海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火车站北时,与前方顺行的原告驾驶的鲁VUT080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与被告王**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发生后,被告王**弃车逃逸。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后,认定被告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超速行驶,未确保安全,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驾驶的鲁VUT080小型轿车的注册登记车主是青州市**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是原告。被告王**驾驶的鲁GD515Z小型轿车的注册登记车主是被告吕**,实际所有人是王**。被告王**从原实际所有人高**处购买该车,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该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诉讼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淄博路**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车辆停运损失进行了鉴定,于2013年12月27日出具结论确认鲁VUT080小型轿车日停运损失为300元,原告垫付评估费500元、

原告主张因该事故造成如下损失:车损28415元、车损评估费1000元、停运损失9600元(300元/天×32天)、停运损失鉴定费500元、施救费730元。其中,原告主张的车损28415元、车损评估费1000元、施救费730元,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其提供的该车修复期间的相关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报告、车损评估费单据、施救费单据,本院依法委托的车辆停运损失评估报告、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单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侵权民事案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的事实认定及事故成因分析清楚,确定被告王**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本院已经确认的损失为30145元。原告的车辆修复期间,本院酌情认定为10天,停运损失为3000元(300元/天×10天)。停运损失鉴定费500元,应予认定。

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前述合理损失总额为33645元。

侵权之债系个人行为之债。被告吕**作为事故车辆所有人,在本案中未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吕**存在其他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依法确认的原告的损失,被告王**应当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赔偿原告刘**损失336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被告吕**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刘**负担165元,被告王**负担641元。诉讼保全费340元,由被告王**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6元,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68号
  •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

  • 被告王国庆。

  • 被告吕**。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学勤

  • 审判员张兴华

  • 人民陪审员李红霞

  • 书记员冀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