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某某,女,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芳芹
书记员宋霄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