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与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互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并且均为给付金钱义务的执行案件,故与(2014)会执字第328号执行案合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韩**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韩**偿还借款本金237000元、利息15353元、案件受理费3426元,共计255779元。申请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货款105702.50元、案件受理费1560元,共计107262.50元。两案执行款相减后,被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韩**还应给付执行款148516.50元。被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执行款30000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执行款44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韩**执行款74516.50元;二、申请执行人各自放弃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请求;三、被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韩**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费3685元;被执行人韩**承担申请执行人甘肃六**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费1486元。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中的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应以执行完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4)会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甘肃六合信息化科技开发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柴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巍峰,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韩**,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国,男,汉族,教师,韩红霞丈夫。
审判人员
审判长魏廷瑞
审判员宋复堂
审判员王作军
书记员石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