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谢**互助协会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谷县谢**互助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甘谷县谢**互助协会。
法定代表人赵**,该协会理事长。
住址甘谷县谢家湾乡阳屲村。
被告张**,男,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史阿红
书记员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