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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天水天**限公司、麻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天水天源**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麻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司、麻干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新成诉称:2013年11月26日,被告麻干东向原告借款20万元。当天原告向被告付款20万元,并由被告书写了收条。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借款年利息为14.4%,如逾期不还,被告另外支付约定利息一倍的违约罚息。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自理由推脱。现状诉到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本付息之日(截止2014年12月12日为19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二被告支付从2014年8月起至付清时的利息(从2014年8月至12月5日的利息按14.4%计,从2014年12月6日起按28.8%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天水天源**限公司、麻干东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天**司总经理宋**,约定天**司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月26日,原告将2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天**司,并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麻**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一、经甲(麻**)、乙(张**)、丙三方协商,本着三方自愿的原则下,张**(出资人)向麻**(借款人)出借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二、借款日期从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止。……借款时间满壹年,年利率为14.4%;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记复息。三、借款人向出资人承诺,借款到期如不能在十日内按时偿还,借款人除付给出资人应得的本金和利息外,另付一倍的违约利息。……”同时,被告天**司又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收据,注明“现金收讫”。后被告天**司每月支付利息2400元至2014年7月,之后再未支付。直到同年12月12日原告找到被告麻**,由其书写一份说明,“借张**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期于2013年11月26日(注因原合同时间到期),本合同附原合同。”但被告一直再未还款,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说明、收据、赵**的证言在卷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虽为原告与被告麻**所签,但原告的20万元现金在交给被告天**司后进入了该公司账户,并由该公司支付相应利息,故本案的实际借款人应为被告天**司,而非被告麻**,应由被告天**司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首先,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原告与被告麻**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14.4%未违反法律规定,且被告天**司也据此给原告支付了利息,故对此期间的利息计算标准应予以支持,故2013年11月26日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的利息应为减去原告已收到的1.68万元(2400元*7个月),被告天**司应再支付12789元;从2014年12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因双方的约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或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水天源**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5日期间利息应再支付12789元;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麻干东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天水天源**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0号
  •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男,生于1971年2月3日,汉族。

  • 委托代理人李世平,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水天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麻干东,该公司董事长。

  • 被告麻**,男,生于1975年12月10日,汉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周海睿

  • 书记员李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