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退还原告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生于1983年12月15日,汉族,干部,住天水市麦积区吉祥花园振兴2号楼。
被告张**,男,约35岁,汉族,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陇林家园。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琳
书记员牛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