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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刘**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退还原告刘**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麦民三初字第254号
  •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生于1983年12月15日,汉族,干部,住天水市麦积区吉祥花园振兴2号楼。

  • 被告张**,男,约35岁,汉族,无业,住天水市麦积区陇林家园。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吴琳

  • 书记员牛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