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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原告谭*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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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谢**互助协会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新春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赵**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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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魏**。
被告刘**。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志君
书记员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