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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秦平民初字第47号
  •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魏**。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志君

  • 书记员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