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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谷县谢**贫互助协会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谢**贫互助协会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谷县谢**贫互助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谷民初字第1259号
  •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甘谷县谢**贫互助协会。

  • 法定代表人赵**,该协会理事长。

  • 住址甘谷县谢家湾乡赵家窑村。

  • 被告赵**,男,生于1963年2月22日,汉族,甘谷县人,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史阿红

  • 书记员王亚斌